財稅閃亮秀

財稅閃亮秀01/20/07

mic楊鵑如、簡啟哲today2007 年 1 月 20 日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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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營利事業之所得課徵之所得稅,其性質類似其他國家實施之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而我國除對法人或公司課稅外,尚包括獨資、合夥、合作社、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行政院規定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事業,其範圍較廣。

課稅對象與範圍:

1.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合夥、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組織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以及不符合免稅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事業等,均需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對於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為避免國際間之重複課稅,於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扣抵稅款之辦法。
3. 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即國外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向我國納稅。

納稅義務主體:

1. 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合作社。
2. 不符合行政院規定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

營業稅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欠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由各區國稅局收回自徵。

課稅對象及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納稅義務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進口貨物之收貨或持有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最低稅負制

1.什麼是最低稅負制?
答: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2.我國為什麼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答:(1)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2)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三十餘種法律當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3)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訂定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 Minimum Tax),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

3.最低稅負之法案名稱為何?
答: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到基本之所得稅額的一種制度,因此法案名稱定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此條例下之稅基稱為「基本所得額」;至少需繳納之最低稅負係按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後,乘上稅率之金額,稱之為「基本稅額」。

4.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為何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答:我國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對象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主要是因為:
(1) 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所享受所得稅減免仍多,並有集中於少數企業之情形,對於該等企業課以最基本稅負,可在兼顧產業發展情況下,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
(2) 兩稅合一制度下,公司所繳納之所得稅於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可由個人股東扣抵,因此,最低稅負制度若僅於公司階段實施,無法完全彰顯公平。另考量高所得個人透過實物捐贈方式等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甚為嚴重,透過個人階段之最低稅負制,可適度達到所得重分配效果。因此,我國最低稅負制之實施範圍亦包括個人。

5.如果已經繳納了正常稅負,或是所得不高者,是不是也要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答:最低稅負制係針對所得甚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為低之稅負或完全免稅之企業或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故對於未適用租稅優惠、或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最低稅負為高者,不在課徵之列,並非全民或所有企業都須適用。受影響者僅為極小比例的企業或高所得個人,對於中低所得者、一般受薪階級及中小企業稅負並無影響。

財稅脫口秀:

1.為什麼營利事業要實施最低稅負制?
答:依據現行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所享受所得稅減免仍多,並有集中於少數企業之情形,對於該等企業課以基本稅負,可在兼顧產業發展情況下,適度達成租稅公平,並符合社會期待。

2.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答: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亦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亦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4)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7)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3.營利事業的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答: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2)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

4.何時應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答:最低稅負的申報期間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的申報期間相同,因此,應申報最低稅負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同時辦理最低稅負之申報。

5.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有無處罰規定?
答:
(1)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3)最低稅負制係屬新制,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8條爰規定,前述短漏稅額之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5年度之申報案件如有短漏報將不予處罰,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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