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
***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納稅期間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述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節稅免稅
※課稅標的價值認定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以上所稱時價,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二估價),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以證券市場收盤價為時價,未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服份或獨資合夥商號之出資,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估定其時價。
※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免稅額: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免稅額七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免稅額一千四百萬元。
扣除額: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辦理資訊
※繳稅單位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戶籍在台中市者,向當地國稅分局各稽徵所或總局申報,在台灣省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一律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未依限繳納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二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天還沒有繳納的話,就會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繳納的金額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要從滯納期滿的隔天起算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的那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者。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納稅期間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節稅免稅
※課稅標的價值認定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若屬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財稅脫口秀: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 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
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1.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的,繼承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繼承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 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的,應該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申報。
4. 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兩岸關係條例實施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繼承表示期限為4年),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 大陸地區人民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 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26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74.1.29台財稅第11162號函)
(財政部82.5.12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
(財政部89.6.19台財稅第0890036052號函)
(財政部89.5.19台財稅第0890031525號函)
繼承人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權?
1.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2.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繼承發生日在81年9月18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自實施當天起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施以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在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那麼繼承表示的期間為4年。
過世的人,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財產都要納入遺產申報,但是,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未償債務、稅款,也能當扣除項目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訂的各項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如各項稅捐、罰鍰、未償債務及喪葬費用,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如果被繼承人長期居住國外,喪葬儀式也在國外舉行,所以不能列報國外的未償債務及喪葬費用。
父親死亡後所遺財產,由兄弟繼承,姊妹均未繼承遺產,試問姊妹對其兄弟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本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需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惟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課稅遺產淨額協議分割,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稅。但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稅款者,則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財稅閃亮秀